《珠江大桥供货及建设合同》释读
   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     2018年07月04日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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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林

摘 要:《珠江大桥供货及建设合同》是1929年广州市政府与美商慎昌洋行及马克敦公司签署的关于跨珠江大铁桥(即海珠桥)的建设合同。对这份海珠桥研究的重要文献进行释读,既可印证有关海珠桥的历史记录,也有助于完整了解海珠桥的建造过程,同时还有利于澄清关于海珠桥的诸多疑问。

关键词:海珠桥;合同;释读

作为广州市乃至华南地区第一座跨江大桥,1933年建成并命名的海珠桥早已成为广州市的一张城市名片。对海珠桥的了解和追忆一直为人们所热衷,但对海珠桥尤其是对其初建时的研究却未能深入,以至于人云亦云、谬种流传。广东省广州市国家档案馆现存有海珠桥初建时的桥梁建设合同[1],可提供原始的素材与研究对象,对于了解和研究海珠桥的历史以及澄清诸多疑问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 合同基本内容

这份合同以英文手抄件存档,原名为《Contract for the Supply and Erection of the Chukiang Bridge》,中文译名为《珠江大桥供货及建设合同》。合同包括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正文部分包括合同本身的必要内容,附件部分为具体付款方式和桥梁参数要求。合同正文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①时间:签约于1929年10月12日;要求在21个月内完工,允许有三个月的免于处罚期。

②地理位置:桥梁建设于广州市区与其对岸的河南岛之间的珠江河上。

③签约方:签约一方为广州市市长及广州市工务局局长,另一方包括上海的美国公司慎昌洋行以及天津的美国公司马克敦公司。

④价格:项目总价按照当时银元成色为上海规元①1035000两。

⑤建设规范:施工方须按照秀瑞旋转桥公司②提供的图样及规格说明,尽快完成桥梁的供货、制造及建造必需的钢架结构,并使其符合美国标准规范及附件中拟定的参数要求。

⑥履约保障:广州市政府先行支付前期费用,免除项目相关税赋,并提供道路、人力、安全等保障;施工方负责施工安全;特殊情况得以例外。

⑦争议解决:双方进行仲裁,如果不成则引入第三方进行,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多数仲裁员的仲裁结果将视为最终的结果。

⑧违约处理:超期完工在12周内的,每日罚款为500上海两;之后每日罚款为1000上海两;款项延期支付則免于施工延期追责。

⑨验收:施工方在桥梁建设完成并出具书面通知后,市政当局须在30天内接收桥梁;如无书面反对意见,逾期将视为市政当局已接收桥梁。

合同附件一为款项支付计划表。依照如下规则进行:签署合同后支付50000上海两,签署合同后1个月后支付100000上海两,签署合同后2个月后,每月支付39825上海两;如此支付19个月。完工后1个月内支付88500上海两。

合同附件二为拟定的桥梁基本参数。主要参数包括:

①路面荷载:道路系统2*20吨卡车,每平方尺100磅;桥架荷载:车行道每平方尺100磅,边路人行道每平方尺80磅;冲击力:路面系统25%,桥架100L+300。

②桥梁全长约600英尺,包括南北两端各220英尺、中间开合部分共160英尺;桥宽刚刚超过60英尺。车行道为40英尺宽;两侧人行道分为两类,供步行者道宽5英尺,供人力车行道宽5英尺。桥梁两端路面须以三合土筑成,中间开合部分须以防腐木材辅以沥青铺就。

③桥梁的开合,须在两端各设置一台60马力的发动机来进行;全部开启时中间间隙为115英尺;开启工作须在一分钟内完成。

④桥台高度为35.7英尺;桥梁高度为45.70英尺;平均水位线为16.74英尺;桥梁中线两桥墩之间距离为28.96英尺。

⑤桥梁主体为最优质的低碳钢来制造,连接部位采用铆钉进行。桥梁钢结构用料约1700吨,三合土加固用钢85吨。

2 时代背景下的先进性与不足之处

《珠江大桥供货及建设合同》签订于20世纪20年代末,当时的中国正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军阀混战未休,但现代化进程仍在开展,这在广州、上海、天津等沿海城市体现得较为明显。《珠江大桥供货及建设合同》就是此时代背景下社会现代化的代表,其先行性也较为明显。

首先,从合同文本的涵盖范围来看,它是一份完整的建设合同,其格式、行文包括基本组成部分均属完备,合同的主体、合同标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履约保障、争议解决办法、违约处理、合同其他特殊规定、日期及签章等在合同中均有体现。且既有协议正文,又有附件详细数据。与传统的中国契约相比较,现代合同法或现代合同文本规范在这里有了基本的体现。

其次,从合同的签约双方来看,一为中国的地方政府,一为美国的商业机构,表明这是一份涉及中外贸易的合同文本。签约文字使用英文,既说明中国方面此时不具备主动权,也说明中国在被迫对外开放的过程中,现代化的国际私法和合同法的普遍使用能够将地方政府和商业机构置于平等的地位对待。同时,合同的开展和对各自履约的保障,又体现了在合同执行条件中双方对对方的信任与制约,体现了双方在各自区域对完成合同的信心。

最后,合同中对桥梁基本参数的记载,其实是对桥梁建设指标的明确,既为后世提供了海珠桥初建时的主要数据,也表明当时的测量和建造技术已较为成熟,能够在施工之前将核心数据进行明确,并能够确保桥梁建设成功的可预期性,而对施工过程管理明确又进一步加强了这种可预期性。

无论是合同条款的构成、签约双方的组成,还是合同中施工对象的设计方案的明确记录,均表明在20世纪20年代末的中国,经过鸦片战争尤其是辛亥革命后中外频繁的交流,中外商贸的紧密程度和中国逐渐西化的程度也已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虽然这种高度仅仅体现在沿海开放城市之中。

但是,这份合同也存在明显的遗漏或不足之处:

一是违约处理条款不对等。施工方若不履行条款进行建设,超期罚款是很明显的;但市政当局若不及时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则只是市政当局不得向施工方追究因此停工的责任,没有进一步的明确罚则。

二是支付条款太过生硬。按照该支付条款,市政当局在第21个月之后,就须完成90%以上的支付任务,未能考虑施工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可能性导致的工期变化。

三是没有分部分项费用的计算标准。桥梁建设工程量大而复杂,由多个部分和子项目组成,一旦其中部分项目发生变更,缺乏分部分项计算标准就会导致变更数目无法计算。

四是没有在合同中设置保修期或维护期,遑论保修金和维修金的预先扣除问题。否则,在工程结束、验收完毕及全款付完之后,如何保证一定期限内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在同一时间段的其他类似合同或执行条款中,市政当局已经做到分项分步验收合格后,对所支付价款进行核准,同时设置保固费并先行扣除,到时再行发还的条款[4]。

上述不足之处,考虑的前提虽然比较极端,但从合同文本的重要性以及同时间段类似项目的处理方式来看,仍属于疏漏之处。事实上,这些疏漏给后来的合同执行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3 合同对现存有关海珠桥疑问的解释

海珠桥建成至今已历80余年,各种对它的记载和叙述颇多,但仍存在疑虑、不实和矛盾之处。且经过转载和报道之后,流传和误导甚广。对《珠江大桥供货及建设合同》进行研读,结合其他相关史料,可以解决不少的疑问。

3.1 关于建设单位问题

海珠桥建设合同中,负责建设的签约方是上海慎昌洋行和天津马克敦公司,建设费用的收取方是慎昌洋行,说明慎昌洋行是作为主体单位存在的。同时,据《慎昌洋行二十五周年纪念册》所载,慎昌洋行承办广州珠江铁桥时,钢铁结构设计(structural steel design)与秀瑞旋转桥公司合办,包工(constractors)与马克敦公司合办,结构钢材(structural steel)则是采购自美国桥梁公司[3]。所以,慎昌洋行与马克敦公司应该同为海珠桥的建设单位,其中慎昌洋行为主体单位。

3.2 关于合同价款及支付单位问题

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价为Shanghai Taels One Million and Thirty-five thousand (Shanghai Taels 1035000),译作上海规元103.5万两或103.5万上海两。对于支付单位Shanghai Taels译作上海规元,除行业习惯用语原因外,更可参见当时广州市政府在支付建设费用时使用的货币单位“规元”[4]。但是,1934年广州市政府编印的《广州海珠桥》一书中“应征者计有三家,……一为美国人,即慎昌洋行是也,慎昌洋行需费最廉,(以大洋计)为数一百零三万二千两”[5]的错误记载,导致后人对合同价款产生错误印象。加上后世对民国年间中国货币使用混乱的现状认识不清楚,将白银“两”“上海规元”和国民政府规定的国币“元”加以混淆,误以为海珠桥的合同价甚至总造价为103.2万两白银,或103万两,或103.2万元。

3.2 桥梁样式及设计者问题

合同开篇第一句话中对桥梁造型和款式的描述用的是“of a Scherzer Rolling Bridge”,意译即“秀瑞旋转式样桥梁”,结合上下文可知拟建的跨珠江桥梁是一款已有成熟式样的桥梁,且其名称来源于“Scherzer”。合同中明確提到桥梁建设的图样及规格说明是由美商秀瑞旋转桥公司提供;另外,《慎昌洋行二十五周年纪念册》中提到慎昌洋行承办广州珠江铁桥时,钢铁结构设计与秀瑞旋转活动桥公司合办[6](Structural steel design in collabration with Scherzer Rolling Lift Bridge Co.)。由此可知,海珠桥采用的是美国秀瑞旋转桥公司提供设计图样的秀瑞旋转式桥梁,其设计方案知识所有权当归秀瑞旋转桥公司所有。广州市城市设计会规定的开合式桥梁及其参数仅为征求图则时的设计需求,城市设计委员会的主要成员或广州市工务局的主要技师或咨询的相关设计师,都不能当成设计者看待。

3.4 海珠桥竣工时间问题

1933年2月15日,广州市政府举行海珠桥通车仪式;同日也是市政府与慎昌洋行进行费用结算的截止日,故后人以为海珠桥竣工时间为1933年2月15日。实则不然。当时广州市正处于建设高潮期,市政当局有意将四个庆典开幕式在2月15日同天进行[7],以造成一种市政建设成就显著、当局得力之感。海珠桥建设至1933年初已近尾声,行基本的车辆通行已经实现,且在通车仪式过后工程仍在继续。按照合同验收条款中规定工程方在桥梁建设完成并出具书面通知后,市政当局须在30天内接收桥梁,及广州市政府5—6月关于验收的相关档案[9],海珠桥的全部工峻当在1933年的5月。

参考文献

[1]慎昌洋行.请拨给海珠铁桥末期建筑费,1933年9月19日.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档案号4-1-7-49-3-7.

[2]广州市政府.据该局请发给海珠铁桥南岸斜坡末期工程及保固费准予发由,1935年3月23日,原件,电子档案.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档案号4-1-7-51-3-22.

[3]李广钊,Charles J. Ferguson.慎昌洋行廿五周年纪念册[M].[出版单位不详],1931.

[4]广州特别市政府.呈请续发珠江铁桥工程费规元二万两一案经填单照发,1930年5月12日,原件,电子档案.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档案号4-1-7-49-1-7.

[5]广州市政府.广州海珠桥[M].广州:广州市政府,1934.

[6]李广钊,Charles J. Ferguson.慎昌洋行廿五周年纪念册[M].[出版单位不详],1931.

[7]市政府昨举行四典礼:上午九时市府成立纪念,十时市展览会举行开幕,下午一时海珠桥开桥礼,三时河南北电厂开机礼[N].广州民国日报,1933-02-16:第二张第一版.

[8]广州市政府.据报海珠桥全部工竣派员查验并仰公用局会同办理,1933年5月26日,原件,电子档案.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档案号4-1-7-48-2-18.

[9]广州市政府.据薛秘书签呈会同查验海珠铁桥工程情形应准如拟办理仰查照妥办具报,1933年6月29日,原件,电子档案.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档案号4-1-7-48-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