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
   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     2018年02月08日 03:09

论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平衡发展

张韶伟

摘 要:文物凝结着人类的文明,传承大量的历史信息。文物的历史价值使其成为重要的旅游吸引物,为文物旅游提供了丰富的旅游资源。旅游开发能够推动文物保护事业发展,增加文物保护经费,但也给文物保护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所以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和谐关系应当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以旅游开发推动文物保护,保护文物资源以促进旅游开发,走出一条协调发展之路。

关键词:文物保护;旅游开发;协调发展

1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关系

当下,如何做到发展旅游与加强文物保护和谐共存的话题越来越热。一方面旅游开发使得文物单位“日进斗金”,另一方面由旅游开发造成文物损坏事件不断出现,造成旅游部门与文物部门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各个文物保护单位经过旅游开发后,成为知名的旅游景点。大量的游客能为文物保护单位带来丰厚的旅游收入,并且快速带动当地酒店住宿、交通等产业的发展。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当地政府自然是希望通过对文物单位进行旅游开发改变当地的面貌,加速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客观地讲,文物单位经过旅游开发后,基础设施和周边环境都得到极大改善。大量旅游宣传广告,如央视的地方旅游推荐广告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文物的知名度,增强了大众热爱文物、保护文物的意识。旅游收入也能够补充文物保护资金。

从表象上看,两者的矛盾是旅游部门与文物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的结果。从本质上讲,两者的矛盾是旅游部门与文物部门在法律意识、利益分配、科学规划没有做到和谐统一的必然结果。

2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存在和谐发展的基础

一方面,旅游产业的发展,推动着旅游模式的转型升级,游客的游览模式也由传统的山水风光旅游模式,开始转向关注文物的人文旅游模式。北京的故宫、颐和园、西安的兵马俑等文物单位吸引着大量的海内外游客,都是人文旅游的代表。文物作为核心的旅游吸引物在人文旅游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另一方面,旅游开发对于文物的合理利用,能够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长远发展。其一,能够实现文物作为国有资产的经济属性。文物的经济属性是通过游客对其进行参观、欣赏而支付的费用来实现的。其二,能够补充文物保护经费。虽然财政部门都给文物保护单位划拨了专项资金,但毕竟“僧多粥少”。文物的旅游开发,能够增加文物部门的收入,多渠道筹措文物保护资金。其三,能够提高大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旅游开发能够大幅度提高文物古迹的可进入性,使文物古迹能够直接面对游客,使游客接受传统文化教育。

由此可见,文物是旅游开发的基础条件之一,旅游开发也能为发挥文物应有作用造成客观条件。两者间存在协调发展的条件和基础。

3 怎样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协调发展

文物保护作为公益事业,必须贯彻《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其着眼点是文物的保护、抢救。旅游作为经济产业,旅游开发属于市场行为,其着眼点在经济效益。面对文物保护与开发的矛盾,一味回避解决不了问题,简单地割裂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不切实际,“为保护而保护”或者“只顾开发,不管保护”也不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因此,各方应该系统地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创造协调发展的平台。

3.1 按照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

从近些年旅游开发的实践来看,开发不当导致文物损毁的事例屡见不鲜。而另一方面,旅游开发部门却在利用文物资源,大肆进行商业经营,创造高额的旅游收入。这就造成旅游部门与文物部门关系日趋紧张。但是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无法解决。像北京的故宫、西安的兵马俑、南京的夫子庙等文物单位,都比较成功地处理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究其原因,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才是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核心。目前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也是解决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文物保护法》中明文规定,无论是文物保护还是旅游开发都必须遵守保护第一的工作方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旅游作为市场行为,自然也不能例外。《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要求文物、旅游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科学论证,履行程序。因此,严格按照目前已颁布的法律规定执行,就能够化解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

3.2 旅游开发应该在文物保护的前提下进行

从文物保护的角度上讲,任何对于文物的旅游开发都必须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只用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减少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矛盾,从而保证两者协调发展。

从旅游开发的角度而言,文物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必须加强文物的保护。文物的珍贵在于其独特和稀缺,文物同时也是脆弱的、易于损坏的。文物的这些属性,决定了涉及文物的任何决策都不允许失误。因此,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涉及到文物时,必须优先考虑文物保护的问题。对文物进行合理利用,必须要在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的关键在于如何掌握好一个“度”。對旅游开发而言,也就是合理地、有节制地开发,杜绝擅自盲目开发,超限度使用文物。因此,笔者认为,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协调的关系应该是:旅游开发要在以文物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必须在“保护”的框架下展开,而旅游开发的最终目的,必须使文物得到更加妥善的保护。

3.3 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协调发展必须兼顾各方利益

要想走出一条保护与开发相协调的道路,必须充分考虑旅游开发涉及各方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场规律对旅游开发收入进行尽可能合理的分配,这也是创造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协调发展的基本条件。对于旅游经营单位来说,资本天然追逐利润,投入资金需要创造效益,这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关键在于资本的回报必须包含国有资产的收益,但在实践中文物单位、国家的收益往往被忽略。应该明确的是:国家作为文物的所有者,完全有权享有文物资源创造的经济价值。文物不应该被旅游开发部门无偿使用。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地考虑各方投入情况,合理分配利润,能够有助于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协调发展。

3.4 旅游开发需要科学论证、科学规划

旅游开发过程中一旦出现文物损坏,将是不可逆转的,就算是修复后也是复制品,不再具有文物的历史价值。文物保护单位经过规划、开发后将很难以恢复原貌。因此,一个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应该成为旅游景点,应不应该进行旅游开发,需要在广泛论证、进行可行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程序进行研究,并制定科学规划。

文物历经沧桑,是宝贵的历史遗迹,具有不可再生性,这决定了涉及文物的旅游开发项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具有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只有在专家指导下的旅游开发,才能有效避免对文物急功近利地过度开发,最大限度地保证文物的安全,取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文物之所以宝贵,是因为其具有深刻的历史与文化内涵,旅游开发不能损害文物内涵所依托的环境,保证周边环境的与文物本体和谐统一。文物单位是否具备旅游开发的条件,主要取决于:国家颁布的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文物保护规划;文物的存在状况及现状;文物保护的情况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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