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初探
   来源:神州民俗·上半月     2017年11月20日 00:06

[摘 要]文化志愿服务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力量,是推进基层文化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更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有力抓手。我国文化志愿服务还处于初步阶段,活动开展不经常、服务水平跟不上、文化志愿者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凸显,归结到底是文化志愿服务制度不完善。本文通过对文化志愿者招募注册与退出机制、文化志愿服务监督与评估制度等五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制度,推动文化志愿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文化志愿服务 制度建设

2014年2月19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强调开展志愿服务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对于推动志愿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形成向上向善的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起步相对于发达国家比较晚,而文化志愿服务相比于其它志愿服务门类而言,起步也较晚。然而近年来,在各级文化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倡导下,全国文化志愿服务活动蓬勃兴起,并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尚,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播文化志愿服务理念、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等方面发挥着生力军的作用。大力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培育志愿服务文化自觉,努力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文化志愿服务制度,以制度建设为推手,促进我国文化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发展。

一、我国目前文化志愿服务的现状分析

我国文化志愿服务历经10余年的探索与实践,成效显著,很多地方在文化志愿服务网络构建、规范管理、载体创新、品牌打造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这为在全国广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奠定了良好基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区、市)、近80个地级市以及500多个县(市、区)成立了文化志愿服务组织,组建文化志愿服务团队2000多支,登记在册的文化志愿者人数突破30万,已然成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力量。

二、文化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化志愿者招募注册与退出机制不规范

文化志愿者招募注册可分为长期招募和短期招募,现场招募和网络平台招募。招募文化志愿者年龄在16岁到65周岁之间或18岁到65岁之间,年龄限制未形成统一标准。各级文化部门和文化场馆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公开招募志愿者,填写相关表格和口头面试,即为注册文化志愿者。招募文化志愿者仅有口头面试是不够的,还应对申请者的专业水平、心理素质、人际交往沟通能力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了解。还有,申请注册的团体中有些“发烧友”参加多个业余艺术团,从而造成重复注册,文化志愿者注册人数统计不准确。

文化志愿者退出机制不够完善,以《广东省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为例,“文化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经书面申请确认,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可取消文化志愿者资格。但对于文化志愿者多次拒不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或因身体原因长时间内不能参加志愿服务,有关部门应建议其退出文化志愿者队伍。

(二)文化志愿服务监督与评估制度不完善

文化志愿服务监督与评估有利于评估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有利于改进文化志愿组织的工作方法,有利于提升文化志愿者服务质量和品质。目前,文化志愿服务监督与评估是由有关文化部门对其评估或文化志愿者组织管理者对文化志愿者进行评价,不能光看成绩,应以群众的满意度为评估标准。

(三)文化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单一

对文化志愿者进行必要的激励,是增加其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提升其归属感和成就感,避免文化志愿者流失,促使更多市民加入文化志愿服务队伍的有效途径。目前,大多数文化志愿者组织建立了星级评定机制,通过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等制度,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志愿者的依据。在制定星级评定机制上,对文化志愿者义务服务累计时间的制定标准不一致。例如《厦门市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中规定:文化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10小时的志愿服务,服务时数累计达50小时者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达100小时者为二星级志愿者,累计达200小时的为三星,累计达300小时的为四星,累计达400小时及以上者为五星。再如《辽宁省文化厅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中规定: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累计达30小时为“一星志愿者”, 60小时为“二星志愿者”,100小时为“三星志愿者”,200小时为“四星志愿者”,300小时为“五星志愿者”。可见,各地文化部门对文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时长要求不统一。文化志愿者承担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场馆的文艺演出、讲解、导览、培训等工作,工作性质不一样,服务时间统计方法应因地制宜。

文化志愿者组织对文化志愿者激励方面仍存在内容与方式单一的问题,对文化志愿者激励的层次和力度不够大。大多数文化志愿者组织给予文化志愿者主要采取颁发“优秀文化志愿者”荣誉证书或称号,且数量有限,只有少数几个人才能得到。大部分文化志愿者无法获得这种殊荣,不利于文化志愿者服务积极性的提高。

(四)文化志愿服务经费短缺

文化志愿者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志愿服务活动具有公益性,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其本身也不可能有自主经营收入。主要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但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中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分配还是较少的。文化志愿服务经费短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文化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及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一方面导致文化志愿者组织无法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影响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热情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使得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无法长期开展下去。

(五)文化志愿者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

文化志愿者和文化志愿者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很明确,而很多人对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不甚了解,这使文化志愿者组织很容易推卸和规避责任,文化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文化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中,可能会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方面的损害,然而大多数文化志愿者组织没有为文化志愿者购买任何保险。虽然文化志愿服务是无偿的,但文化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必然会挫伤文化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使文化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陷入困境。

三、完善文化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的对策和思考

(一)完善招募注册与退出机制,拓宽社会参与面

在文化志愿者招募注册的过程中,建议对文化志愿者的年龄限制可以适度的放开。14到18周岁的申请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可以注册。可将文化志愿服务纳入大专艺术院校的课程管理,把文化志愿服务列为必修课,参考学分制管理办法或将文化志愿服务作为学生思想品德评价、毕业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文化志愿者退出机制应当加以完善,注册文化志愿者两年内未参与文化志愿服务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避免盲目追求文化志愿者注册数量。

(二)建立多元化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文化志愿服务应当以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标准,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设立公众意见箱、公开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形式,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完善评估机制,细化、量化评估指标。有以下三种形式:1、实行三方综合评价:自我评价(占20%)、活动负责人评价(占40%)、群众评价(占40%);2、文化志愿服务结束后发放调查问卷;3、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

(三)完善文化志愿服务激励机制

文化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主要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通过志愿服务认证制度,将文化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间和考评,评选出“优秀文化志愿者”、“五星志愿者”等,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加以宣传,提高文化志愿者的公众影响力。

除此之外,建立社会回馈型激励,比如“志愿服务时间银行”方式,文化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时间累积到一定数量可换取相应的优惠待遇,如免费观看文艺演出、展览;优先免费参与培训、讲座;享受医疗、交通等优惠政策;外地户籍还可享受积分入户等政策。

(四)拓宽文化志愿服务资金筹措渠道

政府应加大对文化志愿服务的资金投入,并将此项工作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预算。文化志愿服务需与政府工作相挂钩,例如将文化志愿服务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等。

政府可通过制定公益捐赠免税或减税的法规来鼓励企业和个人对文化志愿者组织的捐赠。

引导企业对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赞助,通过公益广告冠名、节目单或宣传画册等形式对企业形象进行宣传,从而形成双赢局面。

(五)推动文化志愿服务立法,保障文化志愿者权益

理清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者组织、服务对象的权责义务关系,推动文化志愿服务立法,维护文化志愿者正当权益,建立志愿者保险和应急基金,为其提供必要的餐饮、交通、安全和卫生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党秀云.志愿服务制度化——北京经验与反思[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3(3);

[2]佘双好.志愿服务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6)。

作者简介:邓芸芸(1987—),女,硕士,现任职于广东省文化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