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救灾资金管理现状分析
   来源:中国市场     2018年08月31日 10:37

...011年部本级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李瑞

摘 要:救灾资金发放本身是为了让受灾群众度过当前危机,感受党和政府对受灾群众的关怀,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经过认真思索,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民政;救灾;资金管理

1. 救灾资金及应用

救灾资金是指相关部门设置的专用款项,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用于对受灾人民群众的资金及物品的救助。救灾资金的来源为各级财政部门拨款、社会捐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受益对象为受灾人民群众,即自然灾害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并安置人民群众及可能移动的财产,负责受灾群众的吃饭、穿衣、住宿、医疗卫生费用的资金补助。资金的属性为临时性、应急性。资金分类包括抚慰金、生活救助金、重建补助金。

抚慰金,在灾害发生中以及同灾害抗争中,难免会出现人员的伤亡、牺牲,为了安抚、慰问、关怀遇难人员家属,国家设置的专门资金,发放给因灾死亡人员家属。

生活救助金分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重建补助金,地震灾害、风灾、水灾、冰雹大雪灾害通常会引起房屋受损或是倒塌,无法居住或是居住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受灾群众居无定所,要恢复生产生活,首先得重建或修缮房屋,保障群众的居住。

2. 救灾资金发放标准及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民政部门在救灾资金的使用中应有重点、有倾向性,不能笼统全面使用,应根据灾害发生的类型、受灾成分、受灾范围划定资金的使用,分类实施救助。民政部门对受灾群众的自身劳动状况、经济来源情况、生活疾病情况要了如指掌,划分特困户和一般困难户,重点优先解决特困户的生活补助金,并适当提高发放额度。

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暂不区分类别。原则上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按因灾死亡每人5000元的标准发放抚慰金;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救助天数,最长救助时间分别不超过15天和90天,分别按每人每天15元和10元的标准救助。

重建补助金,对房屋破损的进行评估,原则是能修的尽量修缮,不能修缮或是没有价值修缮的则按倒塌计算。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为需整体恢复重建唯一生活住房的倒房户。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供的房屋住所损坏程度和坍塌范围,制定出重建补助金的使用计划,计划中优先帮助无房可住、无资金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家庭。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因遭受严重旱灾,出现饮水困难15天以上,且需人力取水距离2.5公里以上,自身无力解决饮水困难的农户,或因旱造成当前正在收获的农产品产量损失80%以上,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农户等;二类对象主要包括因遭受严重旱灾,出现饮水困难15天以上,且人力取水距离1.5至2.5公里,自身无力解决饮水困难的农户,或因旱造成当前正在收获的农产品产量损失60%以上,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农户等;三类对象主要包括一类和二类对象以外,因遭受严重旱灾,出现饮水困难15天以上,且人力取水距离在1公里以上,自身无力解决饮水困难农户。一、二、三类对象每人的救助标准分别不得低于70元、50元、30元。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其中一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5个月以上,每人救助标准不低于180元;二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5个月以下(不包括5个月),每人的救助标准根据受灾程度及自救能力给予救助。

大多数乡镇、单位能够落实救灾资金的发放工作,但也有部分乡镇、单位、个人在救灾资金的发放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挤占、挪用、私吞救灾资金,具体表现为:

部分救助对象地处偏僻、交通落后的山区、沟洼地带,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员,不愿意去,直接将救助金挂在乡镇或是居委会账上,等待灾民来取,灾民不能及时领取救助金。

在救灾资金发放上,不严格履行办事手续,允许代签带领现象十分普遍,对账目进出控制不严,形成乱账、坏账。

有的工作人员吃、拿、卡、要,把救灾资金发放当成是个人对群众的施舍,借机搜刮百姓钱财,百姓找这些人领取救助金,往往脸难看、事难办、钱难领。

个别乡镇冒领问题突出,部分乡村两级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国家拨给灾民的救灾资金划到亲戚名下,将资金囊入个人腰包,极大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

3. 完善救灾资金管理方法

為了进一步规范救灾资金分配、发放和使用管理,根据根据国家民政部出台的相关法令以及《晋中市财政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预【2015】204号),《寿阳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采取如下措施:

(1)严格掌握救灾款的使用原则和范围。各类救灾款必须有相应的款项应用准则,根据各类灾害的特点和灾害造成的损失多少,划分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着重解决受灾群众的吃饭、穿衣、住宿、医疗问题,还要解决灾后房屋修缮、重建的资金补助问题。资金的发放应有侧重点,对待五保户、低保户、缺乏劳动力的家庭要适度倾斜,且优先发放救助资金,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扶贫支出或留取备用金等。

(2)规范救灾资金的分配和拨付程序。市级救灾资金的分配:市级财政在收到救灾资金的第一时间通知民政局,民政局根据核定的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绩效评分测算,协商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下拨。乡镇分配救灾资金要根据具体的灾情和各村救灾工作绩效,经当地财政、民政部门商定后,提出分配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下达到村。

(3)做好救助对象的确定和救灾资金的发放。救助对象的确定和资金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救助对象按“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发放,即: 个人申请、村委会组织村民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确定,灾民花名册经乡镇审核后,张榜公示,县财政直接将专款拨给信用联社,信用联社统一发放到灾民所持卡中。避免了中间接触钱的环节,既节约了保管费用,又回避了潜在风险。

(4)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各地救灾资金必须专帐管理,按规定的手续、程序和时间列报支出。财政、民政要定期对帐,并及时报送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报表。市级财政、民政部门定期对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专项检查,进行网上公示,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县、乡两级民政部门需要做好灾情、救灾、钱物进出资料汇总、存档工作,资料要详尽,且数据真实可靠。对一些重要的资料要做好电子和纸质双备份,比如有灾民签字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县、乡、村三级救助评议记录。

各地要严肃救灾款物管理和使用的纪律,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或贪污,确保救灾款物及时、准确、高效地用于救助灾民。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建立领导负责制。做任何事情,必须有负责制,特别涉及到钱财。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除了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外,还应有领导负责制,因为救助资金不仅关系到成千上万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也关系到党、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形象和威望问题。领导负责制,对救助资金的进出具有自上而下的监督作用,同时对资金的快速发放和跟踪具有权威性,对资金的安全使用起到保驾护航作用。领导负责制能够促进救助资金发放的公平、公开、透明,树立和增强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从而为救灾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先决条件。

参考文献:

[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EB/OL]. http://www.hunan.gov.cn/xxgk/wjk/szbm/szfzcbm_19689/sczt_19750/gfxwj_19751/201412/t20141218_4884978.html

[2] 鞍山經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经济开发区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EB/OL]. http://www.asddw.gov.cn/xxgkIndex.do?method=getContent&id;=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