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结构视角下提升支付系统业务量的路径选择
   来源:中国市场     2018年06月20日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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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述琴

[摘要]我国支付清算服务结构存在供需不匹配、支付系统层级结构不合理、支付系统架构无法适应同频业务处理、对商业化运营支付清算系统未实施有效监管等问题。认为提升支付系统业务量应该构建科学统一的支付系统监督管理机制、探索进一步优化提升支付系统功能、坚持支付系统与经济金融发展相适应。

[关键词]支付系统;供给结构;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管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8058

支付清算系统文章所称支付系统特指由人民银行建设并运营的支付清算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作为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整个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资金流转。我国已形成了以支付系统为核心、特许清算机构和支付机构支付系统共存竞争的多层级支付清算格局,商业化运营的支付清算系统在分流、挤压支付系统业务量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支付系统作为社会资金清算主渠道的地位,也不利于人民银行维护支付系统安全和货币政策传导。文章通过探讨影响支付系统服务质效的主要因素,进而结合我国支付清算供给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提升支付系统业务量的相关建议。

1影响支付系统服务质效的主要因素

衡量支付系统服务的质效情况,可以从规模和结构两个维度出发,鉴于我国支付系统已覆盖绝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并连接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已基本满足市场基础需求。因此,影响支付系统服务质效的关键因素是“结构”。衡量结构优化程度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供给结构能否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支付系统往往连接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市场的业务系统,同时,支付系统各子系统间也相互嵌套交叉,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风险在不同系统间传染的可能性。一旦某个子系统或系统参与者出现问题,造成清结算故障,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可能会得到放大,并产生连锁效应,最终演变为系统性风险,影响社会公众正常的支付业务,进而影响支付系统的公信力。

12供给结构能否提升支付系统服务效率

支付系统主要以系统安全性和运行可靠性为核心目标,在业务功能设计和技术安排等方面也以满足基础支付清算需求为主。但随着商业机构运营的零售支付系统和支付清算服务组织不断涌入,其灵活的架构和运作模式,在清结算服务效率上较支付系统具有一定优势。

13供给结构能否满足多元化和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交易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支付清算市场需求日益多元化,相应的支付清算供给结构也需要分层设计满足差异化需求。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支付系统适应了不同处理要求的支付交易的需要;借记、贷记以及各类信用支付工具的多样化功能设计也满足不同交易规则的经济活动的需要。

14供给结构能否满足支付清算服务对外开放的需求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的深入推进,支付清算服务逐步打破国家界限。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满足了境外客户使用本外币结算需求,国际卡组织也通过不同的形式,参与国内银行卡服务。

2我国支付清算服务结构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支付清算服务基本结构

从支付系统内部供给结构看,主要由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7个不同的业务子系统组成,共同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提供基于线上线下应用场景的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本外币支付清算服务。从支付系统外部供给结构看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区域性支付清算系统,以各地人民银行建设运营的同城清算系统为主,主要为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同城清结算服务;第二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特定类别支付服务的特许支付清算系统,主要包括中国银联运营的银行卡跨行清算系统、城商行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运营的支付清算系统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第三类是支付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设运营的支付平台,实现类清算的职能,如兴业银行运营的“银银平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宝)网络支付服务业务;第四类是部分无支付业务办理资质的机构通过违规搭建资金清算平台,实质上提供清算服务,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范畴。

22我国支付系统服务供给存在的主要问题

(1)供需不匹配的问题有待解决。当前在电子化、信息化的趋势下,支付交易、支付业务处理等支付服务方式的创新也层出不穷,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支付系统的服务对象和业务种类相对单一固定,升级换代周期偏长,系统优化创新的动力不足,与支付清算市场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较为滞后,效率较低,难以及时、有效地对接并适应多层次、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2)支付系统层级结构不合理。部分支付系统子系统在功能定位以及服务群体上存在重合,如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部分业务功能近似趋同,不利于支付系统的业务整合和效率提升。

(3)支付系统架构无法适应高频业务处理。随着电子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支付清算业务发展具备了高体量、高增速、高并发等特性,而现有支付系统集中式架构可能成为支付交易处理链条上的瓶颈,其承载能力、处理效率以及业务支持等,无法有效满足日益增长的支付业务需求。

(4)对商业化运营支付清算系统未实施有效监管。人民银行依法负责对支付清算市场实施监管,但未能及时针对市场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制定配套的监管原则及标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支付清算系统平台的不断增加、代理清算业务量和交易金额的不断增长,代理清算系统的影响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相关运营主体利用监管漏洞实现监管套利,一定程度上分流挤压支付系统业务量。

3提升支付系统业务量的政策建议

31构建科学统一的支付系统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建议出台《支付清算系统管理条例》,明确大额支付系统资金汇划主渠道的地位,制定支付清算系统准入退出标准,为清理整顿支付清算市场提供法律支撑。二是进一步规范区域性同城清算系统,按照“资源整合有效利用”的原则,适时对各地同城清算系统进行兼撤并改。三是严厉打击无证机构经营支付结算行为,进一步净化支付清算市场秩序。

32探索进一步优化提升支付系统功能

一是支付系统建设应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在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研究在延长系统营运时间、丰富业务种类的可行性,提高支付系统的业务弹性。二是坚持以客户需求导向,提高对需求的反应速度,及时对支付系统相关功能进行优化升级。三是探索研究建设基于大额实时支付的混合支付系统或以小额批量支付为基础的混合支付系统,将全额实时结算与延时净额结算的优势相结合,为参与者提供低成本的及时清算与结算服务,进一步提高資金结算效率。

33坚持支付系统建设与经济金融发展相适应

一是以支付便利为主要目标,推动小额支付系统等零售支付系统创新,服务于消费便利和扩大内需。二是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监管标准组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进一步推动跨境支付发展,支持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服务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中央银行支付系统作为我国社会资金清算的主动脉,提高和发展支付系统使用效率,有效提升支付系统业务量对促进资金流转、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国内对支付系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支付系统的架构设计、模式选择、参与者管理及风险防控等方面,或者只是对某一类支付系统进行系统化深入研究,对于关注提升支付系统业务量及业务发展方面的研究较为匮乏。文章聚焦包括中央银行支付系统在内整个支付清算市场格局,从供给角度出发,探讨影响供给服务质效的关键因素,并梳理我国支付清算服务供给结构及存在的问题,运用比较法,分析支付系统与其他清算系统的优劣,进而提出支付系统业务量提升及业务发展的策略、路径及可实施的方案建议。